有關31巷柵欄恢復一事
一、依111年7月2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41264號函,取得台北市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口柵欄設置管 理要點規定之核准,於設置完竣後,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拍照列管。
二、於111年度區權大會通過規約第十四條第二款,依109 年度區權大會第五案決議納入規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於崇德街31巷巷口,於社區共有及共用部份,位於警衛亭旁,經核備申請通過,均符合「臺北市守望相助組織崗亭及出入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設置管制柵欄,以利人員、車輛進出的管制與安全。』
三、覆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136851號函,旨揭柵欄辦理報備一案,經貴管委會檢附相關圖說,並經本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2月7日北市警預字第 1113025491號函同意准予設置,本處依上開規定,予以拍照列管。
經此,本社區於31巷口設置柵欄一事,業經社區規約明訂、建管處報備通過同意列管,已迨無疑義,並感謝這段期間里辦、卓秀娟里長、陳永德議員及其辦公室主任之熱心幫助,終於將柵欄給恢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