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8月11日,有關管委會與富邦產險因意外險續約所衍生爭議申請評議乙案,以富保法字第1110009023號函,富邦產險回覆如下:
綜合言之,
此一意外險保單乃為任意險,而非強制險,所以無義務一定要連絡上,且於續保時效內需確認之!所以我們幾時繳錢,就幾時續保。
察自98年11月28日,第一次簽約以來,直至110年,我們把續約(繳錢)的時間一直在延後,而非固定在11月28日續約,直至110年已延至12月11日,可謂我們也沒有固定時間在續約,固亦無可要求本次110年12月11日為所謂的續約截止日期。
因此故,礙難依訢求溯及承保,洵屬有據。
白話說,就是不理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