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德社區管理委員會印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崇德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社區)印鑑之使用、保管及交接有所依循,以維護本社區權益並建立權責分明之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社區之印鑑分類如下:
一、正式大章(原留印鑑): 即向銀行開戶及主管機關報備所使用之正方形社區印鑑,具備代表本社區行使權利義務之最高效力。
二、主任委員章(小章): 即主任委員向銀行留存之個人印鑑章。
三、行政專用章(便章): 為便利日常行政事務運作,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刻製,字體或形式需與正式大章不同。
第三條、為落實管用合一、錢帳分管原則,印鑑保管權責如下:
一、正式大章: 由本社區財務出納委員保管。
二、主任委員章: 由本社區主任委員自行保管。
三、行政專用章: 得授權由本社區管理中心 / 總幹事 / 秘書保管。
第四條、各類印鑑之使用範圍嚴格劃分如下:
一、正式大章及主任委員章: 僅限用於銀行提款、定期存款存取、各類稅務申報、政府機關公文報備、簽署廠商合約(含保養、修繕、聘僱等)及重大採購案。
二、行政專用章(便章): 嚴禁用於上述第一項之事項。僅限用於:
1. 代收掛號郵件、包裹之簽收。
2. 社區內部張貼之公告(如會議通知、清洗水塔、消毒等)。
3. 一般行政事務收據(如住戶繳交裝潢保證金收據、借用公設登記等)。
4. 對外一般性行政聯繫函件(非契約性質)。
第五條、違規責任
一、未經授權擅自刻製印章,或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將行政專用章用於簽署合約、銀行業務等重大事項者,除應負完全之民事賠償責任外,亦將依法追究偽造文書或背信之刑事責任。
二、保管人應善盡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應立即通報管理委員會並辦理掛失及變更手續。
第六條、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