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草擬崇德社區都市更新籌備小組組織章程一份!
重點還是在於社區的管理委員會與都更小組還是需要合作,尤其是管理委員會要協助都更小組的要更多一點。
此都更小組織章程,在幹部會的成員中,特別將當屆管理委員會的主委指定為都更小組的副召集人!如眾所周知,管理委員會原則上是每年一選,且連選只得連任一次,所以長期推動都更事務,還是需要由都更小組來延續,因此都更小組就可以連選連任而沒有任期限制。但是若不把管理委員會的主委也放在都更小組中,也很難指望都更事務的推動會獲得管理委員會的支持。
另外,若要都更小組另開成員大會也確實不易!所以都更小組的成員大會就會訂在與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一天。
目前大概是這樣!期待一會一組齊心協力,共同為社區的都更一起努力。
第一條 本小組定名為「崇德社區都市更新籌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以整合社區住戶對都市更新的意願、研究更新可行性、推動都更程序,並為未來成立正式「都市更新會」或選定實施者做準備為宗旨。
第三條 本小組推動之地區範圍為: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以東、崇德街以北、崇德街63巷以西所圍之街廓東側,包括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562(住3)及562-3(商3)地號等二筆土地。
第四條 凡第三條所定範圍內之合法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即為本小組成員。
第五條
權利: 享有出席小組會議、發言、提案、表決、及選舉與被選舉小組幹部之權利。
義務: 遵守本章程及會議決議,並應配合提供推動都更所需之相關文件與資訊。
第六條 本小組設召集人1人、副召集人2人、執行秘書1人、工程委員2人、後補委員1人,共同組成幹部會。其中副召集人1人為崇德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若其已為幹部會成員,則由崇德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崇德社區管理委員會中指定一人擔任。
第七條
召集人: 對外代表本小組,負責召集並主持全體成員大會及幹部會,綜理小組一切事務。
副召集人: 協助召集人處理事務,於召集人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執行秘書: 負責會議記錄、文件管理、對外聯繫及財務收支紀錄。
第八條 幹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由幹部會以多數推舉或投票方式產生。若幹部因辭職、卸職、瀆職等各項原因造成空缺,得於當年度成員大會中以投票方式產生幹部會之成員,再由幹部會以多數推舉或投票方式產生幹部。
第九條 本小組會議分為「全體成員大會」及「幹部會」。
第十條 全體成員大會
職權: 為本小組最高決策單位,職權包括章程修訂、幹部選舉、重大事項決定(如選任專業顧問、最終實施方式的建議)等。
召集: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日期可與崇德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日舉行。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書面提議時召開臨時大會。
決議: 一般議案應有超過二分之一成員出席,並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涉及重大事項(如決定籌組正式更新會、決定停止籌備)之決議,應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一條 幹部會
由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工程委員、後補委員組成,負責執行成員大會之決議及日常行政事務。
第十二條 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依崇德社區規約第二十二條、年度經費提撥100,000元內,實報實銷。或得由成員按公平原則協議分攤,或經成員大會同意接受外界捐助。所有收支應由執行秘書詳實記錄,並定期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訂,須經全體成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本小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全體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都市更新已正式成立「都市更新會」並完成立案。
經成員大會同意,決定委託其他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如建商)實施。
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決定終止都更籌備工作。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全體成員大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