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德社區規約經過多次修訂,反映了其管理機制、組織架構、運作方式及財務管理的演變。以下將根據現有的資料,詳細說明這些變化:
崇德社區規約最初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訂定並公告施行,並歷經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民國一O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及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的增修訂。
規約效力所及範圍的變化
• 93年版與99年版:規約效力及於崇德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 108年版與111年版:擴大了規約效力範圍,除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外,還包括「無權占有人」。
• 93年版與99年版:
◦ 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二名、財務委員二名、委員十六名組成,合計最多二十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五名。
◦ 委員名額的分配方式,可以各棟樓梯分配方式規劃,並於選舉前十五日由召集人公告。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的資格,規定為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一等親擔任。
◦ 委員會下設行政、文康、車輛、公設四個工作組。
• 108年版與111年版:
◦ 增設「監察委員」一名,使管理委員會組成變為: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二名、監察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二名、委員二十名,合計總數為二十六名。
◦ 候補委員的產生與遞補方式更明確:各分棟選舉第二高票者為該分棟的候補委員,該棟委員如有辭職或遭解職,即由該分棟候補委員繼任,若無意願或無次高票候補委員時,則由該分棟區分所有權人、住戶補選或抽籤決定。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的資格,進一步明確為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親任或由其配偶或具一等親關係者擔任。
◦ 新增「迴避條款」:具配偶、三等親內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不得同時擔任管理委員。
◦ 工作組別從四個增加到六個:行政、公設、安全、環保、文康、車輛組。各工作組的執掌應由管委會訂定管理辦法。
• 108年版與111年版:
◦ 新增監察委員職權:監察委員負責監督管委會各項財務支用及作業是否符合法令、規約、辦法或區權會議及委員會議決議。
◦ 明確委員為無給職:管理委員均為無給職,除了委員會同意辦理的社區必要工作之交通誤餐費外,不得以其他名目獲取給償。
◦ 增列都更相關職權 (111年版):區權大會決議通過成立都更永久小組,與管理委員會平行且為獨立單位,年度經費提撥上限為100,000元內,實報實銷。
• 會議召開頻率:
◦ 93年版與99年版:主任委員應每兩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 108年版:主任委員應每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 111年版:再次調整為每兩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 委員請假與代理規定:
◦ 93年版與99年版:委員如無法出席會議,僅可委託同樓層住戶代理出席,或向管委會具名理由請假。
◦ 108年版與111年版:委員如無法出席會議,僅可委託同樓層住戶代理出席並出具委託書,或於會議前向主任委員敘明理由請假。
◦ 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會議的處置:從「該棟樓層委員應即改選」 變為「由該分棟候補委員遞補或補選」。
• 委員任期與連任限制:
◦ 93年版: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99年版:明確區分:委員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無次數限制);而主委、副主委、財務委員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108年版與111年版: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這些職務不論同或不同職位連任,接續如再連任委員,該屆將不得再任該四項職位。
• 總幹事聘任與任期:
◦ 93年、99年、108年版:由管理委員會訂定總幹事及管理服務人員的聘僱辦法。
◦ 111年版:明確規定總幹事和管理服務人員由物業保全管理公司指派,並依崇德社區常任人員管理辦法規範。為避免管理及財務弊病,總幹事應任滿五年即做輪調。若表現傑出,五年後可每年提報管委會投票同意續聘一年,但任滿十年後不得再任。如有更動需求,需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文件保管責任與閱覽權:
◦ 93年版與99年版:列出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等文件,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書面請求閱覽,不得拒絕。
◦ 108年版與111年版:擴充文件清單,增列水電、消防、機電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等。並明確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或利害關係人出具書面請求閱覽或以其費用影印時,不得拒絕,但可指定閱覽、影印的日期、時間與地點。
• 公告欄管理:
◦ 93年版與99年版:公告欄設置於社區大門警衛室旁。
◦ 108年版與111年版:公告欄設置於管理中心旁,除了社區管理事務訊息外,其他公告事項需載明公告期程,並經主任委員、權責委員(如財委、監委等)簽署同意後才能公告。
• 管理費的繳納與運用:
◦ 93年版與99年版:區分所有權人應繳交「各項管理費用」。管理費用途列舉了十項,包括管理服務報酬、共用部分維護費、保險費、辦公事務費、稅捐、顧問諮詢費、經常管理費用、計畫性修繕、意外修繕、重大修繕或改良、墊付費用。
◦ 108年版與111年版:
▪ 繳納項目改為「各項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
▪ 明確區分「管理費」與「公共基金」的用途:
• 管理費用途:除了原有的服務報酬、維護費、保險費、辦公事務費、稅捐、顧問諮詢費、經常管理費用外,新增委任或承攬服務人員之工作獎勵、社區文康聯誼活動及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區權會議補助等,但需經管委會2/3委員出席及2/3同意才能辦理。並規定每年度管理費節餘應納為公共基金儲存與運用,除非已達區權人會議決議額度或經決議暫停收取。
• 公共基金用途:明確為計畫性修繕、意外或臨時急需修繕、超過50萬元以上的共用部分拆除、重大修繕、改良或購置(急迫性除外須經區權會議同意)。111年版新增「對各分棟約定專有部分之上下儲水、消防、電力等設施及其機件之維修與更換零件,給予總價款30%之補助」。公共基金僅需維持一定額度,得經區權人會議決議減少收取或暫停收取。
▪ 所有未列舉的支用項目,均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 逾期繳納罰則:
◦ 93年版與99年版:逾期二個月以上未繳,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並加收遲延利息,年息1%。
◦ 108年版:逾期二個月以上未繳,管委會得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如再逾期二個月,得訴請法院給付,遲延利息年息10%。
◦ 111年版:若逾期一個半月以上且無正當理由未繳,管委會得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如累計欠繳達三期(含當月),得函送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所衍生之法院裁判費、郵資費、管委會出庭應訊車馬費,均應由欠繳住戶自行支付。遲延利息仍為年息10%。
• 共用部分修繕費用負擔:
◦ 93年版與99年版:共用部分修繕由管委會為之,若因區分所有權人事由所致,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108年版與111年版:明確費用來源可由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若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事由所致,則由該所有權人負擔。
• 約定專用/共用部分使用償金:
◦ 93年版與99年版:規定了兩種情況可免繳使用償金(如買賣契約已載有停車空間持分,或登記機關已載有專屬停車空間面積)。
◦ 108年版與111年版:刪除了這兩種免繳情形,表示原則上均應繳交使用償金。
• 停車空間管理:
◦ 111年版新增「本社區汽車停車位採一戶一位原則,後續遞補者採登記候補方式辦理,所有車位之發放均須有車輛組長及副主委共同認證後辦理」。並授權管委會訂定各項社區停車辦法。
• 頂樓加蓋戶管理:
◦ 108年版與111年版新增規定現存之各棟頂樓加蓋戶應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分擔比例繳納管理費及公共基金。
◦ 111年版新增,若頂樓加蓋戶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規約各項規定,且在租賃契約中載明不得違反規約,並向管委會提切結書。
• 套房出租與清潔費 (111年版新增):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不得將房間變更為小套房出租,而既存的出租小套房則需每間加收清潔費新臺幣壹佰元。
• 公園與車阻柵欄設置 (111年版新增):
◦ 崇德社區31巷小公園花圃的維修整理應請園藝公司辦理,若需再整理、更動、規劃,均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於崇德街31巷巷口設置管制車阻柵欄,以利人員、車輛進出管制與安全。
• 室內裝修管理 (111年版新增):為確保消防安全,施作天花板、分間牆或固定隔屏及相關施工,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向有關機關申請許可,領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管委會負有監督之責。
• 防墜設施 (111年版新增):為提升居家安全,若住戶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的防墜設施。若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限制,區分所有權人應改善或回復原狀。
• 寵物飼養管理 (111年版新增):明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違反者應制止,必要時可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連續處罰。詳細規定請見第二十一條第十七款的附則。
這些修訂顯示了崇德社區規約隨著時間推移,不斷完善其管理制度,以適應社區發展需求和法律規範的變化,特別是在組織架構、財務收支、委員權責、以及應對社區公共安全和環境品質等方面的管理細節上,都有更具體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