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德社區的管理規約自民國77年(1988年)的草案階段,歷經民國90年(2001年)的正式訂定、民國93年(2004年)、民國99年(2010年)、民國108年(2019年)及民國111年(2022年)的多次增修訂,其管理委員會的職權、組織、運作和財務管理方面呈現顯著演變。
以下將各版本規約中的變化分點說明:
這是最早的規約草案,其管理架構較為簡略,主要依據當時的「臺北市政府守望相助組織管理辦法」訂定。
• 組織 (Organization):
◦ 成立「崇德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
◦ 委員人數為15至21人。
◦ 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各一名,由委員互選產生。
• 職權 (Authority):
◦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委員會。
◦ 委員會負責協助政府推行政令、防救火災、經費收支保管,並督導管理中心執行任務。
◦ 職務範圍涵蓋公共建物、設施、機電設備、環境衛生、安全維護及緊急狀況聯絡等。
• 運作 (Operation):
◦ 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 決議需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設「管理中心」處理日常事務,聘任總幹事、管理員及清潔員。
• 財務管理 (Financial Management):
◦ 住戶每月繳交社區管理費及停車清潔費。
◦ 臨時性公共設施大修或增設的經費,由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擔。
◦ 費用收支每月結算並公布,逾期未繳費者需支付1%月息的遲延利息。
(於民國90年訂定,民國93年增修訂)
此為崇德社區在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後,正式訂定的第一版規約,並於民國93年進行首次增修訂。
• 組織 (Organization):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定規約。
◦ 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委員組成。
◦ 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財務委員2名、委員16名,合計最多21名,並得置候補委員5名。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的資格規定為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一等親。
• 職權 (Authority):
◦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 主任委員需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事務,可經決議投保公共部分保險,並可委任部分職務。
◦ 副主任委員輔佐及代理主任委員職務。
◦ 財務委員負責公共基金、管理維護費及使用償金的收取、保管、運用與支出。
◦ 管理委員需遵守法令、規約及會議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 運作 (Operation):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重大事故或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 會議通知需於開會前10天書面通知,緊急事件則公告2日以上。
◦ 規約訂定或變更、重大修繕、重建、強制遷離或出讓等重要事項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每戶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會議決議門檻為區分所有權人及比例雙過半出席,並雙過半同意;若流會可重行召開,門檻降至1/5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
◦ 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或經1/3以上委員請求時召開臨時會議。
◦ 管委會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 委員有出席義務,可委託同樓層住戶代理,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將視同自動放棄職權。
◦ 管理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設管理服務中心,聘任總幹事及管理服務人員。
• 財務管理 (Financial Management):
◦ 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交管理費用。
◦ 管理費分擔方式依會議決議;若無,則依買賣或分管契約,未規定則按應有部分比例。
◦ 費用收繳及支付方法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 逾期2個月以上未繳費,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並加收年息1%的遲延利息。
◦ 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 管理費主要用途包括人員報酬、公共部分管理維護、保險、辦公事務、稅捐、專業顧問費、日常管理、計劃性及緊急修繕、重大修繕或改良等。
◦ 修繕費用若因區分所有權人責任導致,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部分的使用可能需繳交使用償金。
此版本主要針對委員任期進行了重要修改。
• 運作 (Operation):
◦ 委員(一般委員)之任期,連選得連任(取消了「一次」的限制,表示一般委員可以無限次連任)。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之任期,仍維持連選得連任一次。
此版本引入了監察委員,並對組織和財務管理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和強化。
• 組織 (Organization):
◦ 新增「監察委員」一名。
◦ 管理委員會總委員名額增至26名(主任委員1、副主任委員2、監察委員1、財務委員2、委員20)。
◦ 各分棟選舉的第二高票者為候補委員,若委員出缺則依序遞補。
◦ 新增規定:具配偶、三等親內血親或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管理委員。
• 職權 (Authority):
◦ 新增監察委員職責: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各項財務支用及作業是否符合法令、規約、辦法或會議決議。
◦ 明確規定管理委員均為無給職,除經委員會同意的必要交通誤餐費外,不得獲取其他給償。
• 運作 (Operation):
◦ 主任委員應「每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一次(由每兩個月一次改為每月一次)。
◦ 管理委員任期方面,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仍維持連選得連任一次,且不論同職或不同職位連任,接續如再連任一般委員,該屆將不得再任這四項職位(對核心職位的連任限制更為嚴格)。
• 財務管理 (Financial Management):
◦ 管理費逾期未繳的遲延利息,由年息1%大幅提高至年息10%。
◦ 管理費用途新增:僱傭服務工作獎勵、社區文康聯誼活動以及區權人出席區權會議補助等(需經2/3委員出席及2/3同意)。
◦ 明確公共基金的用途,包括:年度節餘應納入公共基金,用於計劃性修繕、意外/臨時急需修繕,以及超過50萬元以上之共用部分重大修繕或購置(除急迫性外,需區權會同意)。
◦ 新增規定:對各分棟專用的上下儲水、消防、電力等設施的維修改良,可給予總價款30%的補助。
◦ 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表列項目以外的支用,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 催繳程序更明確,逾期2個月後可寄發存證信函,再逾2個月可訴請法院強制給付。
此版本對規約內容進行了更細緻的增補,特別是在住戶義務和社區特定管理事項方面。
• 組織 (Organization):
◦ 管理委員會組成、委員名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的資格及親屬不得同時擔任委員的規定與108年版保持一致。
• 職權 (Authority):
◦ 監察委員的職責與管理委員的無給職規定與108年版相同。
• 運作 (Operation):
◦ 主任委員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的頻率,從「每月」召開改回「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 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委託代理人從「同樓層住戶」修正為「該分棟住戶」。
◦ 新增總幹事聘僱管理辦法:由物業保全管理公司指派,任期滿五年需輪調,若傑出表現經管委會同意可續聘一年,但任滿十年後不得再任,更動需區權會決議。
• 財務管理 (Financial Management):
◦ 管理費催繳條款更為嚴格:逾期1.5個月以上且無正當理由,寄發存證信函;若累計欠繳達三期(含當月應繳),管理委員會得函送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或提起上訴,相關的法院裁判費、郵資費、管理委員會出庭車馬費均由欠繳住戶負擔。
◦ 遲延利息仍為年息10%。
◦ 公共基金對各分棟約定專有部分設施維修補助維持30%。
• 其他重要增訂事項 (Other Significant Additions):
◦ 停車空間管理:引入「一戶一位」原則,後續遞補採登記候補制,車位發放需車輛組長及副主委共同認證。
◦ 公共空間使用:明確規定小公園花圃的維修需由園藝公司辦理,重大整理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核准在社區巷口設置管制車阻柵欄以加強進出管制和安全。
◦ 專有部分使用限制強化:
▪ 對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的行為,管委會得向主管機關舉報。
▪ 室內裝修(如天花板、分間牆)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後方可施工,管委會負監督之責。
▪ 禁止將房間變更為小套房出租,既存小套房則每間加收清潔費新台幣100元。
▪ 鼓勵住戶為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設置不影響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的防墜設施。
◦ 違反義務處置:新增對住戶飼養動物造成妨礙公共衛生、安全、安寧的行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並可連續處罰,並另有詳細的「寵物飼養管理規定」附則。
◦ 增設「崇德社區都更」永久小組:與管理委員會平行且獨立運作,年度經費提撥上限10萬元,實報實銷。
◦ 新增多項附則:如「車輛管理辦法」、「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公園管理規則」、「寵物飼養管理規定」、「管理費催繳管理辦法」等,進一步細化社區管理事務。
這些修訂反映了崇德社區在管理上從早期草案的基礎框架,逐步走向更健全、規範化、精細化的管理體系,以應對社區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住戶需求,並與時俱進地依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