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都更小組,並獨立運作,不受管委會改朝換代的影響,能自己長期運作下去,請大家思考一下,這是不是還是必要的呢?否則管委會理論上每年換屆,如何延續呢?
讓都更小組雖獨立,但還是隸屬在管委會之下,雖不受控管,但其行事作為,當屆管委會皆可清楚。甚至需登載在管委會的會議記錄中。
當屆主委兼任都更小組的副召集人,是35屆時管委會與都更小組的合作方式。有關都更的計劃、活動,概由都更小組策劃,管委會則可協助,例如,召開都更會議等事務。
芳鄰也會清楚知道,都更的事就是找都更小組,而不會因都更的事而去找管委會!或要管委會越俎代疱去管都更小組的運作與經費的使用等等。
讓都更小組跟管委會一起合作,但各盡其職,而不是互相掣肘!例如,都更小組不讓管委會做任何安全修繕的工程,或是管委會對都更小組的進度抱持著懷疑的態度。這都不是利於社區的現在與未來的發展。
如果管委會可以和都更小組互相合作,則可進而邀請里辦的加入與合作,例如,將地號562這筆土地想辦法從住3變作商3!到時候,我不找建商,建商自會找來!
擬將目前規約第二十二條修改如下!其實,規約是死的!如果互相能夠合作,才能展望未來!
擬修改規約如下:
第二十二條、成立都更小組,其組織架構,隸屬管理委員會之下之獨立單位,設召集人一名,副召集人二名,及幹部數名,且其中一名副召集人需由當屆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兼任或指派,除非當屆主任委員已擔任都更小組副召集人以上之職位。都更小組之人事、運作,不受管理委員會之直接控管,但得向管理委員會報備。年度經費採實報實銷,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若年度總花費超過十萬元,需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專案計劃暨報告,且需向當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報告並追認之。其組織章程與運作細節得另以管理辦法規定之。